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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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南宝集团有限公司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海因里希·范·基姆鲍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海因里希·范·基姆鲍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海因里希·范·基姆鲍恩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