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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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178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17850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项; 三、变更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178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对上述***所负债务中的人民币1,000,000元及其对应的逾期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变更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1785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对***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400元,由***、***共同负担人民币13,800元,***负担人民币22,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由***负担人民币20,533元,***负担人民币10,2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