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平昌县水利局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29522.41元,并从2018年2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工程款付清时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236元,依法减半收取17118元,由被告平昌县水利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