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同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92573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925732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前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同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60元,由被告遂宁市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