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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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0522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阳城县固隆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27561.84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8月30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34元(上诉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614元,由被上诉人阳城县固隆乡人民政府负担254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787元(上诉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67元,由被上诉人阳城县固隆乡人民政府负担25420元。案件受理费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拒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移送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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