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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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车辆使用费212695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车辆保险费10101.67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返还车辆分期款116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相互折抵,被告(反诉原告)***应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合计106796.6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请求标的为285757元,核定给付标的为222796.67元,占请求标的的77.97%;案件受理费5586.36元(原告已预交6859.07元),由原告***负担22.03%即1230.68元,由被告***负担77.97%即4355.68元,剩余1272.7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反诉案件标的273606.24元,核定给付标的为116000元,占请求标的的42.4%,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702.05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45.67元,由被告***自行承担1556.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