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临沂市庞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1012民初591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1012民初591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52479.8元;

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752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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