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瓜德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0月31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及其附件;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定金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为300,000元,核定给付标的为100,000元,占请求标的的33.33%;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1,933.43元,由***负担966.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4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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