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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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清偿借款100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承担借款自2019年1月1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计69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