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同心津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同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向债权人宁夏同心津汇村镇银行责任有限公司偿还的贷款5万元、利息334.37元、罚息75元、复利0.67元,共计50410.04元;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50410.04元,若被告***、***到期不履行,被告***对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