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定安合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定安合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7010120191125002)项下贷款1000000元的还款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届满;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定安合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31日止借期内利息43921.08元;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计至还清贷款本金之日止;以借期内利息43921.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计至还清该利息之日止);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定安合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律师服务费40000元,二项合计人民币90000元;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追偿; 五、原告定安合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万宁市万城镇光明北路西侧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琼(2019)万宁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5.29元(原告定安合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定安合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