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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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藏0127执保82号 马由索夫、汪剑: 申请人马由索夫与被申请人汪剑财产保全一案,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127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由索夫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马由索夫的申请,结合网络查询反馈的财产线索对以下财产进行了保全:招商银行账户×××,予以网上冻结一年,实际控制180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予以网上冻结一年,实际控制0元;西藏银行账户×××,予以网上冻结一年,实际控制102.4元。 本院(2020)藏0127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2-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