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藏0127执保82号

马由索夫、汪剑:

申请人马由索夫与被申请人汪剑财产保全一案,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127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由索夫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马由索夫的申请,结合网络查询反馈的财产线索对以下财产进行了保全:招商银行账户×××,予以网上冻结一年,实际控制180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予以网上冻结一年,实际控制0元;西藏银行账户×××,予以网上冻结一年,实际控制102.4元。

本院(2020)藏0127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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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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