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与被告***于2017年8月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清偿借款本金344550.73、借款利息2678.06元,合计347228.79元,并承担自2019年10月30日起以本金344550.73元按年利率7.3225%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对登记在***名下位于安定区西环路(江夏名城三期翠雅阁)C4幢2单元4层E室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59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29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