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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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本金136587.87元,并支付以未还本金136587.87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其中2015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部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建茂华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告***、***、***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中建茂华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中建茂华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4286元,由原告***负担1074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建茂华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2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