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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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濮阳市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26057.99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款1814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8元,由原告负担5106元,由被告***负担23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