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棣科亿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无棣科亿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营市垦利区善永化工销售中心货款1221598.88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1221598.8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无棣科亿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2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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