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南宁市嘉大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8执保32号 南宁市嘉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秦雄 关于申请人南宁市嘉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秦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132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612289.68元(中国建设银行:45001***0_1),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1年1月14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时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的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执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13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以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