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透支本金34174.59元,截止2020年7月7日的利息6384.53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6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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