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象山西周海达塑料制品厂 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象山西周海达塑料制品厂货款2502872.68元,并支付该欠款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26823元,减半收取13411.50元,由被告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