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
贵阳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52231.53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截止2019年9月21日为人民币6645.45元;罚息自2019年9月22日起以未偿还贷款本金5779.8元为基数,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30%确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自2019年9月22日起以未偿还贷款利息6645.45元为基数,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30%确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上述基准利率如遇调整时,自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负担255元,由被告***负担5129元(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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