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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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松江富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松江富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松江富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和罚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67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