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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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偿还透支本金69487.22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方式,从应还之日起计算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但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能超过以透支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应还之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的金额,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清偿顺序为先偿还本金,后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116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