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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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大兴支行 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东方逸品小区B9-1-501号不动产(房地产权属编号:苏(2018)宿迁市不动产权第0051485号),保全金额为83万元,查封期间为三年。 查封期间不得对查封财产进行转让、出售、赠予、出租、毁损以及设定抵押等处分行为,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