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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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睢宁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睢宁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284.32元、罚息2086.55元、复利7.24元(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2月19日)及自2021年2月20日起,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