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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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阜宁县兴峰纸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宁县兴峰纸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45980元; 二、被告阜宁县兴峰纸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1459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被告阜宁县兴峰纸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被告阜宁县兴峰纸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阜宁县兴峰纸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