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阜宁县兴峰纸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宁县兴峰纸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8080元以及以680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算至2021年2月3日为1164.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31元,减半收取765.50元,由被告阜宁县兴峰纸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阜宁县兴峰纸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