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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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阜宁县兴峰纸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宁县兴峰纸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548960元以及以5489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算至2020年12月15日为9862.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88元,减半收取4694元,由被告阜宁县兴峰纸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阜宁县兴峰纸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