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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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人民医院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246742.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3元、鉴定费3700元,合计543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73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直接交纳1733元(收款单位:靖江市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靖江中洲路支行,收款账号:62×××94)。被告***的垫付款2000元已支付给了原告,故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用1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33元。 |
裁判日期 | 2019-6-28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