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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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与被告***、郭长英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郭长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贷款本金332412.96元,利息2780.01元,合计335192.9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25日)及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对被告***、郭长英抵押的位于邹城市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1095620)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郭长英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市支行律师费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6元、保全费2251元,由被告***、郭长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须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