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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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民初67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民初67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赔偿款291937.71元(该款直接汇至***在中国农业银行城西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内,卡号:62×××77),返还***垫付款30000元(该款直接汇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焦作武陟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内,卡号:62×××97); 三、变更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民初67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赔偿款10596.89元(该款直接汇至***在中国农业银行城西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内,卡号:62×××77)。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3元,由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1155元,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58元(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7-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