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拓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4052号 原告:宁夏拓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旭燕,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现年36岁,汉族,住***。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0月1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拓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拓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伟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晓婷 书记员王佳轩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