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拓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4052号

原告:宁夏拓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旭燕,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现年36岁,汉族,住***。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0月1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拓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拓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伟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晓婷

书记员王佳轩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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