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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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12执恢2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2民初25788号判决书,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经过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查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未查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沪0112民初25788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岳 审判员钟益青 审判员徐新建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晟鹏 书记员刘晟鹏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