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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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849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600元、物损300元,合计人民币9889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27267.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4750元、残疾赔偿金415592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7230元,合计560719.03元中的80%,计人民币448575.2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代理费人民币7000元; 四、原告***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8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42元,由原告***负担670元、被告***负担46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