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新×号楼×层1505号房屋腾退交付给***、***、***、***;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支付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新×号楼×层1505号房屋的房屋使用费,以每月8400元为标准,自2020年8月18日起支付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腾退期间届满前的实际腾退之日止,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届满前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一项的,房屋使用费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第三十日;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1292元,由***、***、***、***负担206元(已交纳),由***负担110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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