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东莞市绿盈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无锡智卓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晋城市金仔贸易有限公司 莆田市龙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致达兴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海迅华田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华田信科电子有限公司、无锡智卓电气有限公司、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绿盈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莆田市龙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北京海迅华田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华田信科电子有限公司、无锡智卓电气有限公司、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绿盈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