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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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百绿草业有限公司 陇西县昌盛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陇西县百绿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借款本金428667.70元,逾期利息(罚息)63447.52元(截止2020年5月31日),合计492115.22元,并利随本清(年利率8.4825%)。 二、被告***、***、***、陇西县昌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1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59元,由被告陇西县百绿草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文学、***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