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海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京旺福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东方海利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北京京旺福通科技有限公司债权40019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4001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7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北京京旺福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北京东方海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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