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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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耒阳市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耒阳市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4699.62元(被告耒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垫付的231002.74元已核减);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耒阳市支公司支付被告耒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保险金231002.7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天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觉履行的,可将标的款汇至耒阳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耒阳市人民法院,账号100531698080010001,行号403554700639,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耒阳市五一路支行。付款时需注明案号) 本案案件受理费4824元,减半收取2412元,由被告耒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2000元,原告负担412元。原告已垫付2000元,被告耒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应在执行中清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