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州龙华华美达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张家界文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
永州爱塞丽雅商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张家界仙楼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家界仙楼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借款本金7998626.40元及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20年2月20日,积欠借款利息130220.68元)。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对被告永州龙华华美达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州江**瑶族自治县的房产权证号为:江**房权证沱江字第××号,分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江国用(2015)0660号,16层的房产权证号为:江**房权证沱江字第××号,分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江国用(2015)0661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的抵押权实现后,被告永州龙华华美达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在担责范围内向被告张家界仙楼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永州爱塞丽雅商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张家界仙楼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永州爱塞丽雅商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担责范围内向被告张家界仙楼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已垫付的鉴定费10000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90.38元,由被告张家界仙楼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永州龙华华美达文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永州爱塞丽雅商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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