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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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远东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大祥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大祥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总计赔偿原告***损失130135.42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47.6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的执行,因原告认可收到被告***已垫付费用6000元;被告人民财险大祥支公司垫付原告的费用8000元,该费用由医院退还给了被告***,该款仍留存在被告***处,相互抵扣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大祥支公司赔偿款130135.42元中,已给付8000元,还应给付122135.42元,而被告***应赔偿1847.66元,已赔偿6000元,还留存保险公司8000元,还应赔偿3847.66元,故原告***总计还应得125983.08元(122135.42+3847.66)。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赔偿款汇入下列账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支行 开户名称:韶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开户账号:4305××××0192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1元,减半收取1455.5元,由原告***承担155.5元、被告***承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2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