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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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
| 法院 |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湖南佳兴商贸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湖南佳兴商贸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支付补偿款、奖励及补助款的诉讼请求; 三、责令被告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在30日内对原告湖南佳兴商贸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因征收造成的租赁等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