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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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吉林盐业集团延边有限公司 延边炜业医药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 延吉市中联保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九分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5,892.6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7,837.76元; 如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9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负担13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负担5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