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金地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510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无业,住***。 被告:北京金地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长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地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但***一直未预交鉴定费,本院经多次与***联系,但其仍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鉴定费。后本院多次电联***,但均无法取得联系。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9日上午9时开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负担(已交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