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金地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510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无业,住***。

被告:北京金地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长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地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但***一直未预交鉴定费,本院经多次与***联系,但其仍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鉴定费。后本院多次电联***,但均无法取得联系。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9日上午9时开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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