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康鹏半导体有限公司
杭州临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日尔成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日尔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临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16587.76元,并支付该款按日利率日万分之三的标准的违约金(以1393750.1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26日,以890261.0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计算至2020年1月9日,以390261.0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791345.6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734981.02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1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杭州临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8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6884元,由原告负担279元,由被告负担16605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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