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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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唯宝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下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唯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下支行借款本金2500000元,支付暂计至2020年9月17日的利息、复息145243.38元(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1月10日的利息以未还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44%计付;2020年11月11日至本金还清止的罚息以未还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2020年9月18日至利息付清止的复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1.16%另行计付); 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下支行有权就***名下的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2幢3102室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浙江唯宝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三、***、***对浙江唯宝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浙江唯宝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中的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复息128846元(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1月10日的利息以未还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计付;2020年11月11日至本金还清止的罚息以未还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2020年9月18日至利息付清止的复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9%另行计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唯宝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下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8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981元,由浙江唯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留下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唯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