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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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中恒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未认缴出资的人民币150万范围内、被告***在未认缴出资的人民币350万范围内对张家港保税区中恒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欠付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1629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自2016年9月6日起以1629000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被告***、***应承担的第一项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2920元,减半收取11460元,由***、***、***负担。 原告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