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上峰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上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债权余额2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9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943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其中被告上峰集团有限公司、***、***仅共同负担其中1713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19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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