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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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益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 广东益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物业管理费3364元给原告广东益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从2020年6月10日起至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止,以实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滞纳金给原告广东益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