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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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龙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二O一六年十月三十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三千三百一十七元四角三分; 二、驳回北京龙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四元,由北京龙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八十元,已交纳,由***负担四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喜辉人民陪审员 沈玉明人民陪审员 胡显蕾 二〇二〇年一 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甜甜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