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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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缙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缙云县五云街道丹阳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缙云县会红装饰材料店货款10000元,并以10000元为基数支付从2013年3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缙云县五云街道丹阳村民委员会、***、***负担。被告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